商业特许经营(以下简称特许经营),是指拥有注册商标、企业标志、专利、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 企业(以下称特许人),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(以下被特许人)适用,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,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。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。
特许经营体系是指在统一的品牌和经营模式下,由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共同经营的一个管理和运营系 统。如果一家特许企业有多个特许体系,在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》中进行备案资料填报的 时,要按照不同的特许体系进行分别填报。
( 一 )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。
( 二 ) 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、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。
( 三 ) 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《条例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;直营店位于
境外的,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(含中文翻译件),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
使领馆认证。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,但应当
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。
( 四 )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。
( 五 )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(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,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
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,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)。
( 六 )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,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。